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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农用地被偷走 南阳市自然资源局是不是该承担?

2020-6-7 13:33| 发布者: kk888| 查看: 2672| 评论: 0

摘要: 2018年7月,南阳市高新区百里街道办事处前田洼居民小组突然收到了卧龙区法院送达的南阳市肢体康复中心起诉诉前田洼组侵犯其土地使用权的诉状,诉状中称前田洼组非法侵占使用了其渠道以北的约5亩土地。经多渠道了解村 ...

  2018年7月,南阳市高新区百里街道办事处前田洼居民小组突然收到了卧龙区法院送达的南阳市肢体康复中心起诉诉前田洼组侵犯其土地使用权的诉状,诉状中称前田洼组非法侵占使用了其渠道以北的约5亩土地。

  引发争议的这块自土地自土改以来即为前田洼组的口粮地(现在仍在耕种并享受种粮直补),与南阳市福利院前田洼组土地仅一路之隔,多年来素无争议,1968年兰营水利建成后,兰营水利指挥部于70年代初沿路北侧(靠前田洼组一侧)开挖了一条沟渠,此后双方土地以沟渠相隔,互不相连,双方仍无任何边界争议,沟渠以北土地至今一直由前田洼组耕种,何时成了南阳市肢体康复中心的了?

 …多渠道了解村民方知:2008年6月10日南阳市社会福利院办理了宛开土国用(2008)字第0004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在该士地使用证中将前田洼位于沟渠以北的约5亩土地办理在了其土地使用证中的宗地范围之内。2017年8月10日南阳市人民政府宛政土(2017)74号,收回了南阳市社会福利院土地使用权,同时注销了其宛开土国用(2008)字第0004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17年12月13日,南阳市人民政府宛政土(2017)201号文将收回的南阳市社会福利院的土地中的22836平方米土地划拨给南阳市肢体康复中心。2018年1月29日南阳市肢体康复中心办理了南阳市不动产权第000619号不动产权证中,该证办理中依照南阳市社会福利院(2008)字第00045号士地使用证,将位于沟渠以北前田洼组一直耕种的土地中的约5亩土地办理在了其不动产权证范围之内。

  这几亩经历办证、收回、划拨几道程序后变了主人,而原主人对此却毫不知情M像是主家的东西被偷走了,小偷拿着偷来的东西利用一些特殊手段,将偷来的东西变成自己的,再拿起法律的武器起诉主家将东西还给自己。

  气愤的村民抽丝剥茧终于还原了2008年被偷的经过:原来在南阳市肢体康复中心办理(2018)第0001619号不动产登记中,其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中的界地签案表使用了2008年南阳市社会福利院办理(2008)00045号土地使用证时的地籍调査表,南阳市社会事业局2008年地籍调查表中,与前田洼组相邻地段的指界人处加盖有社会事业局黄岗村田法组印章和李红彦字样的签字。

  根据南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宛开管(2006)20号文,2006年9月19日百里奚街道办事处成立,百里奚街道办事处成立后,前田洼组章即由原来的社会事业局黄岗村田洼组变更为百里奚街道办事处黄岗社区前田洼居民小组,原章停止使用,而2008年6月在办理000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时的地籍调查表中指界人处加盖的社会事业局黄岗村田洼组的印章系前田洼组已停止使用的作废章。

  2008年间前田洼组的在任组长为李红雁,并非指界人签名中的李红彦,李红雁本人身份证可以显示其本人名字为李红雁,无任何曾用名,李红雁本人也已证实其本人从未用过李红彦的名字,经其本人认指界人中的李红彦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

  南阳市社会福利院于2008年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的南阳市社会福利院士地来源情况的说明中显示:该地周边与相邻村庄的土地均有深沟、土路相隔,边界清楚。

  这块土地未经过征收,无任何补偿协议,无缘无故就换了主人让村民颇为不解,难道南阳市国土局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不需要核实提交信息的真假和土地的真实情况吗?谁该为此行为负责?希望南阳市相关部门能启动追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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