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认养一头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认养一头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引起了媒体的关注。 证监会就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一系列内容提出了反馈意见,共计48个问题,需做补充要求。涉及奶源、食品安全、财务数据、对赌协议等多项问题,其中令人关注的一项是,证监会还特别提及是否涉嫌传销、非法集资等情况。 证监会要求认养一头牛补充披露认养奶牛相关业务模式的具体情况,客户获取、业务开拓是否涉及传销;以及上述相关模式或活动是否属于以代养殖、租养殖、联合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是否涉及非法集资或非法公开发行业务。 对于证监会所发布的反馈意见,认养一头牛相关负责人回应称,问询意见只是常规性询问,公司在日常经营中不涉及该类问题。不过该负责人提到,在市面上确实有部分非法APP利用认养1头牛的品牌名进行非法集资行为,但是与公司无关,公司就此曾与网信部门进行举报。对于需要补充的说明材料,公司方面会依照证监会审核要求就上述问题予以反馈回复。 据中国网财经等媒体报道,认养一头牛创建了认养奶牛模式,前期通过开始吧推出牧场共建人活动、通过美好的店推出联合牧场主活动,进行奶卡业务推广。2020年,认养一头牛推出了三种新的认养模式,即云认养、联名认养以及实名认养。用户花费297元-1188元成为养牛人后,会有销售佣金和邀请奖励,随着推广销售的不断累计,销售佣金比例也会按对应的等级提升,此外还有下级返佣提成,粉丝每下一单,都可获得佣金提成。 对于认养模式是否涉嫌传销的问题,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惹法利益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惹法利益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惹法利益的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另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北青网降频道记者咨询了相关法律专业人士。 法律专业人士认为,如果养牛人模式主要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活动,虽然根据传销意见,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仍然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可能因行政违法而被处以巨额处罚。但如果养牛人模式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实质上存在拉人头、入门费等情况,则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而对干认定是否存在拉人头入门费等情况,专业人士认为,首先应关注购买产品的价格和实际价值差距如何,如果这个价格和实际价值差别巨大,可能被认定为传销活动罪中的入门费,即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其次,如果缴纳费用后成为名义为养牛人的营销人员,这个营销人员后续发展的人员都是类似的营销人员,则可能被认定为存在拉人头的情况,即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如果这个营销人员后续发展的人员,都是真正认养奶牛的纯粹的消费者,而不是营销人员,则不宜认定存在拉人头情况。 对于认养奶牛模式究竟是否属于传销行为,还需要监管部门认定。值得说明的是,认养一头牛的招股书中对认养奶牛模式这部分内容并未提及。 企查查显示,认养一头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9日,注册资金36423.533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徐晓波,同时也是公司的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主要从事认养一头牛品牌乳制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产品包括多款式纯牛奶、酸奶、奶粉、奶酪等乳制品及生牛乳。2019年至2021年,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8.65亿元、16.50亿元、25.66亿元,实现归母净利润1.08亿元、1.45亿元、1.40亿元。 目前,认养一头牛表示将会对证监会反馈意见中各项问题予以补充说明,根据相关流程,认养一头牛需在30日内对反馈意见中的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如未能按期提交反馈意见,证监会将予终止审查。对于认养一头牛接下来的IPO进程,北青网降将持续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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