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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多家房产违规,业主权益受损谁买单?

2018-6-13 09:14| 发布者: j53vx| 查看: 4515| 评论: 0|来自: 驻马店大城小事儿

摘要: 驻马店市近期以来各自媒体多次发布业主维权事件,均已长期拖延交房,违规收泉口费,销售期间广告宣传与实际后期不符为主。那么我们来说说这些事情出在那些楼盘呢?   首屈一指的是近期维权次数最多的巴黎春天, ...
驻马店市近期以来各自媒体多次发布业主维权事件,均已长期拖延交房,违规收泉口费,销售期间广告宣传与实际后期不符为主。那么我们来说说这些事情出在那些楼盘呢?

  首屈一指的是近期维权次数最多的巴黎春天,原因是什么呢?

  业主说了,在前期购房时,开发商承诺的购房者均赠送双气入户,双气所指为天然气与暖气。而且该房地产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交房时间为2017年12月底,在延迟半年之久后业主迎来了交房公告,业主自是喜不胜收。

  但是当业主到楼盘实际接收房屋时发现该小区外部环境是一塌糊涂,硬化问题不够完善,小区内部绿化是一无所有。并且前期承诺的赠送双气入户也成缴纳开口费,并且曾经宣传中的赠送暖气免费使用两年更是无从实现。为什么说不能够实现呢?因为该开发商只为业主简单的铺设了地暖管道,其他前期承诺的配到设施是连影子都没有看到。

  接下来让我们说说这两日天中驿站所发布的小区信和学府春天。

  信和学府春天在2017年12月份曾今有过一次维权经历,原因是交房期限已到,小区内部却未达到交房条件,业主维权并且达到了该开发商的肯定回答为半年后肯定交房,不让购买者只是期盼。购房者均表示理解,并且同意了开发商给出的期限。

 ∩就在近几日,该开发商却做出了让人不能够理解的事情,再一次激起了业主的激烈维权,要求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具体是因为什么呢?

  原来是该小区二期房屋都没有达到交房条件,对二期的购买者没有合理交代的情况下,该小区又在做三期开盘的,以回笼更对资金。但是这样的做法是否给消费者给到了合法的权益保证呢?结果当然是以二期为例了,二期已经延期半年都没有能够交房,业主的权益还没有得到保证,那三期会不会比二期强呢?

  当然了,这些事情需要大家的理智分析,考虑是否继续信任他们呢?

  关于开口费问题政府又是如何说的呢?

  您好!您在网络问政上的留言市财政局已收悉。针对您提出的“关于暖气、天然气开口费收取规定”问题我局非常重视,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现回复如下:

  我市关于暖气、燃气开口费缴纳问题的现行政策为:2014年市发改委英关于废止部分价格(收费)审批事项的通知(驻发改办〔2014〕164号),废止了供热管网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和燃气入户管网材料费收费标准的文件,从2014年4月21日起执行。也就是说,从2014年4月21日后,暖气、天然气服务企业不能再收泉口费,这和驻政〔2014〕84号、驻政办〔2015〕94号文件的发布时间没有直接联系。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是驻马店市财政局在问政网回复的以为业主的答案。

  请输入描述

  配套文件在2015年8月27日政府就已经下达通知,查阅请点击http://www.zhumadian.gov.cn/html/site-gov/articles/201508/20448.html

  或阅读一下文字: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英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投稿:市政府办2 来源:时间:2015年08月27日

  索 引 号:S0001-0205-2015-00348主题分类:市政府办公室信息来源:

 、文日期:2015年08月27日名 称: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英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 号:驻政办〔2015〕94号关 键 词:

  驿城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英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8月20日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收费政策的通知(驻政〔2014〕8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市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凡在中心城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细则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市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计算依据: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90元/平方米,其中:

  (一)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城乡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廉租卓、经济适用卓、公共租赁卓、棚户区改造安置卓、旧住宅区整治项目,免收城市配套费。

  (二)对产业集聚区内的工业项目和市区重点大型仓储物流项目,免收市政府统筹使用部分的城市配套费。对使用供气、供热、供水的,其城市配套费征收数额,根据行业有关规定,由使用方同专业经营单位协商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凡不使用供气、供热、供水的,按照使用者付费原则,不再征收城市配套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

  (三)对中心城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内的高端商务项目及其他公益性非房地产项目的征收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政府批准决定。

  第七条 城市配套费征收机关应及时主动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八条 征收机关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 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市城乡规划局应凭缴纳城市配套费的财政票据核实面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章 减免审批程序

  第十条 凡属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明确规定应当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减免申报审批程序:对符合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征收机关依据市政府审批结果办理减免手续。

  第四章 资金分配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预算管理:城市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每平方米90元的配套费中,供水、供气、供热配套设施建设各15元,其余45元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年初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依据年度城市配套费收入计划和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设规划,编制年度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范围:供水、供气、供热配套费专项用于补助项目规划红线以外新建、老旧管网改造、自来水生产工艺和化验室的升级改造等城市公用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供水、供气、供热配套费使用原则:供水、供气、供热主管网建设(不含小区规划红线内庭院管网和户内设施建设)坚持专业经营单位投资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原则。专业经营单位对供水、供气、供热主管网建设,应满足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政府补助应控制在城市配套费当年收入分配总额以内,当年结余城市配套费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程序:由供水、供气、供热专业经营单位提出使用城市配套费补助资金申请,经市住建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审核拨付。原则上申请资金数额不能超过年度内企业已投资金额。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城市配套费补助项目应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工程建设项目概算及预(结)算需报市财政投资评审审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十八条 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必须凭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财政收据或政府批准的减免文件,办理入网手续。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建和在建项目,以及驻政〔2014〕84号文件实施前的建设项目,未缴纳燃气和热力配套费用,现需要集中供气、供热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与燃气企业、热力企业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缴。逾期未补缴的由市城乡规划部门予以追缴。

  第二十条、展改革、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征收机关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配套费,或不经办理缴费手续擅自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对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市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既然政府都有文件确定开口费已经不在收取了,那么诸如西班牙小镇、巴黎春天等多家房地产强烈要求业主缴纳开口费又是为了什么?收取的该笔费用又是进入了谁的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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